●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按設計圖紙施工。
●系統布線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303《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
● 消防應急標志燈、消防應急照明燈的安裝應符合設計圖紙要求。
●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安裝場所應無腐蝕性氣體、蒸汽、易燃物及塵土;電池應安裝于通風良好的場所,嚴禁安放在有堿性物質、密封環境、有可燃氣管道、倉庫等場所,室內長期溫度不宜超過35℃。
b)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輸出支路嚴禁連接除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外的其他負載。
c)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同一配電回路不宜同時給兩個及兩個以上的防火分區的消防應急燈具供電。
●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線路應單獨穿管。引入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并應固定牢靠;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與圖紙一致。
●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施工結束后進行。
● 調試必須由技術人員擔當。
● 消防應急標志燈和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調試
a)檢查消防應急標志燈安裝位置和標志信息上的箭頭指示方向是否與疏散預案方向相符。
b)逐個切斷各區域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分配電箱,該配電箱或分配電箱供電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c)對于設計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輸入聯動控制信號,系統內的消防應急燈具應在5s內轉入與聯動控制信號相對應的工作狀態,并應發出聯動反饋信號。
● 應急照明集中控制器的調試
a)操作控制功能,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任何消防應急燈具從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應有相應的狀態指示和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的時間。
b)斷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使應急照明控制器由備電工作,應急照明控制器在備電工作時各種控制功能應不受影響。
c)關閉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程序,系統內的消防應急燈具應能按設計的聯動邏輯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 系統功能調試
a)模擬消防聯動控制信號,相關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b)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箱,相關消防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c)對具有選擇疏散路線的系統,模擬各種場景的火災報警信號,系統應按照預定的疏散預案控制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選擇的疏散路線應符合設計要求。